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14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祥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