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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3043号

王挺与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挺,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043号

原告:王挺。

委托代理人:谢永俊、蒋晓辉,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生。

委托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挺诉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外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文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应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