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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73号之二

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73号之二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张某,略。委托代理人梁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承担1650元。

审判长  祝士业

审判员  董志刚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