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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84号

董路彬与白国争、白亚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路彬,白国争,白亚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84号申请人董路彬,农民。被执行人白国争,农民。被执行人白亚成,农民。董路彬与白亚成、白国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董路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中止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