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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436号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436号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83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624-6。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颜 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