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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2021号

郑夕录、马永平、郑国庆与横山县白界镇草皮洼五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马某某,横山县白界乡孙家湾村草皮洼五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民终2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某。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横山县白界乡孙家湾村草皮洼五组(以下简称草皮洼五组)。

负责人:郑某某。

上诉人郑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由

审判长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杨文智、任小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草皮洼五组在2014年1月份,向村民发放分红款,每人23000元,原告不同意分红方案,未在分红方案上签名,草皮洼五组没有给原告发放分红款;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在分红方案上签名,期间原告欠草皮洼五组40158元人民币。2015年1月4日,原告向草皮洼五组交回欠款40158元。同日,草皮洼五组给原告郑某某、马某某各发放了分红款23000元,向原告郑某某家发放了92000元分红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草皮洼五组支付郑某某、马某某二人分红款46000元在扣押期间的利息10260元。支付郑某某等四人分红款92000元在扣押期间的利息3243.6元。2、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被告所欠原告款项13503.6元的利息。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该不该向原告支付迟延分红款的利息。原告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而且,被告集体事务应当由大多数组织成员同意并决定才具有效力。原告首先不同意大多数集体成员讨论决定的分红方案,并拒绝领取分红款,还欠该集体组织40158元人民币,未按时领取分红款的责任在原告。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也未提供大多数集体成员同意给其支付利息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其确定由被告支付利息13503.6元,再由被告承担13503.6元的利息,依然没有法律依据。此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负担。宣判后,郑某某、郑某某、马某某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被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分红款,而非上诉人不领分红款。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被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孙家湾村草皮洼五组答辩认为,被答辩人不同意分红方案,离职后没有交还其所保管的集体款,且在签字之前从未主动找过答辩人领取自己的分红款,答辩人并没有故意延迟支付被答辩人的分红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孙家湾村草皮洼五组向法庭提交证明一份,证明目的为上诉人郑某某曾保管着生产队的钱没有移交,所以当时没办法给上诉人进行分配。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保管的钱与本案无关,小组当时是有钱的,是被上诉人故意克扣上诉人的分红款。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上诉人理应及时移交其所保管的村小组的钱,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经审查,二审与一审查明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分红款的利息。本案中,上诉人首先不同意被上诉人村小组的分红方案,且上诉人直至2015年1月4日才交还其所保管村组的40158元集体款,故其所称被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应得的分红款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作为村集体组织,其村集体事务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程序并经大多数组织成员同意决定才具有效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利息,没有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郑某某、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韩燕妮

代理

审判员  杨文智

代理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