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申201号

林玠似诉金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甲,金某某,林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林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某甲,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虞莉,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某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某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某丙,XX年XX月XX日生。再审申请人林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金某某、林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林某丙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林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在一审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金某某的单方面说法即草率判决,其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林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某某提交意见称,林某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按法律规定的方法无法直接向林某甲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并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林某甲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在一审审理中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根据金某某提供的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摘抄资料等证据材料和其所作的陈述及林某乙所作的辩称意见,认定系争房屋系林某A在其与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林某A、金某某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在林某A去世后,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应作为其遗产处理。林某B作为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应分别由其继承人金某某、郭某甲和郭某乙继承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根据金某某的诉请和经询价后确定的系争房屋价值,判决系争房屋归金某某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于法有据。林某甲对本案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谷玉琴

代理

审判员  潘明奇

审 判 员  顾恩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