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农忠楼。被执行人农忠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农忠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忠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农忠燕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冻结了农忠燕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平分理处(账号62×××88)内的存款23542.74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农忠燕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平分理处(账号62×××88)内的存款23542.74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被执行人农忠燕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兴平分理处(账号62×××88)内的存款23542.74元至平果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61×××62;开户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