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0875号
原告:林燕清,
被告:张樟炎。
原告林燕清为与被告张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张樟炎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燕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樟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张樟炎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樟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燕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樟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玲
人民陪审员 郑久祥
人民陪审员 艾根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