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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594号

岳有平等上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岳×,李×1,邢×,李×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李×1、邢×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传辉,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昶广平。

上诉人岳×、李×1、邢×、李×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文彤

审判员  王 楠

审判员  陈广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