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女,1949年10月5日出生。李×1、邢×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传辉,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2,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昶广平。
上诉人岳×、李×1、邢×、李×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文彤
审判员 王 楠
审判员 陈广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