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498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30481W。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晓琴,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