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083号原告吴秀华,女性,汉族,1964年06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强,男性,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华与被告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华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秀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斌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