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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083号

吴秀华与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秀华,杨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083号原告吴秀华,女性,汉族,1964年06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强,男性,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华与被告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华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秀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斌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