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028号原告谢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陆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根托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