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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028号

谢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028号原告谢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陆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根托雅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炳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