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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144号

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兴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孙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44号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兴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