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48号罪犯李洪燕,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洪燕与同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四百八十六万八千六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洪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洪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