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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134号之一

寇凤芝与高焕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凤芝,高焕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寇凤芝。

被

申请人:高焕秋。申请人寇凤芝因与被申请人高焕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扣押被申请人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保证金3万元作为担保,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焕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焕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书记员  周盈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