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134号之一
申请人:寇凤芝。
被
申请人:高焕秋。申请人寇凤芝因与被申请人高焕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扣押被申请人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保证金3万元作为担保,应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焕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焕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书记员 周盈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