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腾爱兵。委托代理人张兴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红军。被执行人毕妍。腾爱兵与陈红军、毕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陈红军、毕妍应给付腾爱兵借款218800.61元、诉讼费4582元,合计223382.61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陈红军、毕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腾爱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房产、车管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执行员 李德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