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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14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14号原告马某某(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反诉原告)。被告陈某(反诉原告)。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郑某某、陈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8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9133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591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某某、陈某负担7955元。

审 判 长  孟雅玲

审 判 员  张宏刚

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