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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4285号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285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万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