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春龙。被执行人黄艳新。潘春龙与黄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艳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春龙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艳新支付履行款9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艳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信息,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有车辆信息,也未发现有国土信息,黄艳新仅有的一套房产用于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与其抵押的借款价值相当,因此本案的申请标的得不到受尝,也没有发现黄艳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其本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艳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春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艳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春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邹广北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