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576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审理的原告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已经依法通知原告覃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覃某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576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审理的原告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已经依法通知原告覃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覃某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