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2民初1576号

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576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审理的原告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本院已经依法通知原告覃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覃某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