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849号之一

常州长江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与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长江钛白化工有限公司,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长江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常州长江钛白化工有限公司与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皖1102执8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70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华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70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