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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4024号

XX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XX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024号罪犯XX文,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0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10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XX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XX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33.24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XX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XX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