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463号原告易某,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