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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463号

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463号原告易某,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