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799号罪犯吕治惠,女,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锡滨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治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治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吕治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吕治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治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治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