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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625号

缪以超与叶香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缪以超,叶香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以超,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香娒,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缪以超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原审原告提起诉讼,其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经常居住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代理

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