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87号
原告:王碎梅。
被告:朱菊娥。
原告王碎梅与被告朱菊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4月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碎梅在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菊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碎梅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碎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王碎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瑾璐
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
人民陪审员 杜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