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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387号

王碎梅与朱菊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碎梅,朱菊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87号

原告:王碎梅。

被告:朱菊娥。

原告王碎梅与被告朱菊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4月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碎梅在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菊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碎梅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碎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王碎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瑾璐

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

人民陪审员  杜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