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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05-3号

胡光助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光助,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5-3号

申请人:胡光助,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光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光助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7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兵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