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376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708,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苏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494,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所以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长 黄辉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君速录员 邹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