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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376号

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376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708,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苏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494,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所以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长  黄辉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君速录员  邹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