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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财保105号

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光辉、翟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翟光辉,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财保105号

申请人: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

申请人:翟光辉。

被

申请人:翟品。

申请人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翟光辉、翟品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翟光辉、翟品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中舟

代理

审判员  朱满贵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