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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3执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申请执行黄海涛、张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黄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黑27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支行申请执行黄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评估程序,2016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6)黑2327执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三日内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用,否则视为放弃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仍然拒绝交纳。

本院认为,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用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拒绝履行交纳评估费用,致使该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2015)漠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康云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炊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