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祥刚玉分公司。代理人卢平刚。被执行人刘晓荣,男,汉族,农民,现于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荣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发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晓荣愿意自己购买曲双旺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辆,以8.5万价格抵顶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晓荣购买的曲双旺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CHM2**,双方协商作价8.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卢平刚抵偿欠其的6.1803万元,余款23197元交付另案申请人平陆县五兴刚玉厂。
二、申请人卢平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