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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126号

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祥刚玉分公司与刘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祥刚玉分公司,刘晓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平陆虞东电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祥刚玉分公司。代理人卢平刚。被执行人刘晓荣,男,汉族,农民,现于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其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荣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发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晓荣愿意自己购买曲双旺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辆,以8.5万价格抵顶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晓荣购买的曲双旺名下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CHM2**,双方协商作价8.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卢平刚抵偿欠其的6.1803万元,余款23197元交付另案申请人平陆县五兴刚玉厂。

二、申请人卢平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