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旅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尹某某。被告谭某某。被告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