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1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杜永文,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孙芳,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忠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杜永文、孙芳、郭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