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刑终249号

被告人苗钦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被告人苗钦,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苗钦,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豫0728刑初字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苗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被告人苗钦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后同居。2015年7、8月份,被害人王某甲提出与苗钦分手,苗钦不同意,多次联系王某甲及其家人要求复合。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苗钦认为王某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心中恼怒。2015年10月26日,苗钦在长垣县城购买一把剔骨刀。2015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苗钦携带剔骨刀到长垣县魏庄镇周庄村,从王某甲家院墙破损处进入院内,后进入王某甲卧室,王某甲惊醒后,苗钦上前掐王某甲脖子、捂王某甲的嘴,王某甲挣扎并呼救,苗钦遂向王某甲身上连扎数刀后逃跑。2015年10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苗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手功能损伤程度、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在河南宏力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支出医疗费30069.08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户籍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尹岗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苗钦的个人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2、长垣县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长垣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长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录音光盘、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实案发后苗钦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杀人了,并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现场情况。4、苗钦指认购买剔骨刀地点、剔骨刀照片,证实苗钦指认购买作案工具剔骨刀的地点。5、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DNA)字〔2015〕05072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剔骨刀上面血迹、王某甲家一楼西侧套间床南侧地面上血迹、王某甲家一楼西侧套间床上枕头上血迹、王某甲家一楼西侧套间床被褥上血迹、苗钦灰色运动裤上血迹,与王某甲口腔拭子检材在D3S1358、CSF1PO等21个基因座检出的基因型相同。6、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法医)鉴(损伤)字〔2016〕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左手功能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7、出院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医院病历、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王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8、封丘县、长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证实苗钦于2014年6月10日与米某某办理过离婚手续,王某甲于2013年8月6日与许某某办理过离婚手续。9、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其加入一个QQ单身群,群主是王某甲,王某甲她前男友持刀杀她前十天左右,其对王某甲表白追求王某甲,王某甲认为其是在开玩笑。其不认识王某甲前男友,王某甲的前男友杀她前两天,其与王某甲前男友在QQ聊天。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6日夜里,其正看电视,听到有小孩喊妈妈,其就赶紧下楼,其到王某甲房间一看,王某甲在床上不会动了,身上都是血,其到院里,看大门开了,知道凶手已跑,就打110报警。1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日1点左右,其和爱人李某甲正在睡觉,在其家住的小外甥女到其卧室说她爸爸妈妈打架了,其到王某甲的卧室,看到王某甲手捂着肚子在床上趴着,背上、左胳膊上伤口正在出血,其子王某乙从楼上下来就打110报警了,王某甲胸前、背后、胳膊上都有刀伤。外甥女说的爸爸是苗钦,苗钦与王某甲订婚后,从2015年年初一直住在其家,后来其发现苗钦不靠谱,就把苗钦赶走了,但是,苗钦一直纠缠王某甲不放。1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苗钦和王某甲以前谈恋爱,后来不谈了。2015年10月27日凌晨,其女儿苗某甲给其打电话称苗钦把王某甲杀了,其给苗钦打电话,苗钦没有接,过了一会,苗钦打来电话,其问怎么回事,苗钦说他把王某甲杀了,其让苗钦去投案,苗钦让她找苗某乙商量。在苗某乙家,用其手机,苗钦和苗某乙通了电话。13、证人苗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7日1点多,其弟苗钦给其打电话说他把王某甲杀了,问其怎么办。其把苗钦杀人的情况给其母亲郝某某说了,后又与苗钦通电话,苗钦说他去投案了。14、证人苗某乙、李某乙、李某丙证言,证实苗某乙是苗钦叔叔,李某乙、李某丙是苗钦的姨表哥。2015年10月27日案发后的凌晨一两点钟,苗钦分别给上述三人打电话称他将王某甲杀了,其都劝苗钦去投案的情况。1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其与苗钦通过QQ认识,2012年苗钦来长垣和其同居,2015年4月份订了婚,2015年7月份,其和苗钦分手,苗钦一直给其打电话想和其复合,其不同意,把苗钦电话都拉黑了。苗钦与一名姓崔的厨师聊天情况,崔厨师给其说了,其与崔厨师没有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6日夜里12点多,其正睡着闻着有烟味就醒了,看见苗钦在床右边站着,其还没有说话,苗钦就用双手掐其脖子,其就反抗,其翻身准备坐起来时,大声叫了两句“妈”,苗钦又把其按爬在床上,其眼睛余光看见苗钦掏出一把刀刺了几下就跑了。16、被告人苗钦供述,证实其与王某甲通过QQ认识,2012年其和王某甲同居,2015年农历7月,王某甲要和其分手,王某甲把其手机号拉黑,在QQ上联系,王某甲也不理,但其一直没有放弃。事发前四五天,其在QQ上听说王某甲和一个姓崔的厨师相亲,其找到崔厨师的QQ号。2015年10月25日晚上,其和崔厨师在QQ上聊天,聊天后心里越想越恼,2015年10月26日下午,其来到长垣,在长垣县蒲东老菜市街南头一个卖土产的门市买了一把剔骨刀,2015年10月27日1点左右,其进入魏庄镇周庄村王某甲家堂屋西间王某甲卧室内,看见王某甲和她女儿在床上睡觉。其把灯打开,灯一开,王某甲醒来,王某甲看见其就骂,其就用左手捂住她的嘴,用右手掐她的脖子,王某甲用手挠其,后躺床不动,其刚松开手,王某甲就坐起来喊她爸,其用右手抓住王某甲,左手从包里拿出剔骨刀,朝王某甲胸口位置捅了三刀,王某甲往右转身,其把刀换到右手,朝王某甲背上捅了两刀,然后就从屋里跑出来。在快出村时,见路东有个胡同,就把刀扔到那个胡同里。后其给其姐、大表哥、二表哥打电话,他们让其去自首,其赶到长垣县刑警大队门口,拨打110,其称杀人了来投案。其买刀是因为其想去见见王某甲,如果好说好散,其见她一面就走,如果说不好就用刀杀了她,再就是她家里人多,也有防身的意思。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苗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苗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三百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苗钦上诉称,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该案应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钦经预谋后持刀故意朝被害人王某甲背部、后胸部猛捅数刀,逃离案发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苗钦故意杀人,因被害人受伤后被及时抢救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苗钦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苗钦上诉称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该案应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苗钦在与被害人王某甲同居期间因双方不和,王某甲提出分手后,苗钦发现王某甲与其他异性朋友网上聊天,遂产生报复心理,事前购买剔骨刀,深夜潜入王某甲卧室,在被王某甲发现后,持刀朝王某甲后胸部、背部猛捅六刀,致王某甲胸部损伤、肋骨多发性骨折、胸椎骨折等身体多处损伤。其持刀朝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多次捅刺,故意杀人的意志坚决,杀人目的明确,其在侦查阶段对其故意杀人的目的与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证人郝某某、苗某甲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判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自首、未遂等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三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