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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1760号

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丽、杨运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丽,杨运广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胡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丽,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杨运广,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丽、杨运广(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1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丽名下号牌为沪B9XX**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389,134.71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