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309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汤文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怀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