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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279号

项蓓与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蓓,吕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279号

原告:项蓓,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吕超,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蓓诉被告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蓓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吕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登记于被告吕超名下的XX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项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吕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吕超名下的XX轿车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原告项蓓提供的担保物项蓓单独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