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3279号
原告:项蓓,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吕超,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蓓诉被告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蓓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吕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登记于被告吕超名下的XX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项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吕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吕超名下的XX轿车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原告项蓓提供的担保物项蓓单独所有的位于芜湖市XX小区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