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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652号

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何蕊,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汉臣,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蕊,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审被告上海业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浩平,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易而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杨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属原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陈 琪

代理

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