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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897号

卢伟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97号罪犯卢伟,外号“小国春”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08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晋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7月11日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卢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720元,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卢伟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车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累计达标分15.6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