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泸县。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为狩猎向李某某(另案)购买改制射钉枪一支,并当场交付购枪款340元,李某某经电话联系杨某某(另案)后,施某某前往杨某某位于泸县牛滩镇石油桥家中取得改制射钉枪一支。2015年2月6日,施某某主动到泸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了上述枪支。经鉴定,该涉案疑似枪支系射钉器改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备杀伤力。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予以判处。
被告人施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称枪支才买了两天就主动上交到了派出所,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施某某为狩猎向他人购买改制射钉枪一支,并当场交付购枪款34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泸县泸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了上述枪支。经鉴定,该枪系射钉器改造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且具备杀伤力。案发后,涉案枪支1支、射钉弹171颗、铁砂子1.17kg,已被泸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施某某无持枪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具备杀伤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主动上交枪支,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察,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施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应予没收。为维护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施某某非法持有、已被泸县公安局扣押的枪支及铁砂子、射钉子弹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曦霖
代理
审判员 沈 西
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