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758号
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龟山村。
法定代表人:苏为部,厂长。
被告:玉环县城关华达摇臂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龟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锡全。
委托代理人:周曾贵,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城关华达摇臂厂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玉环县发达海绵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华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