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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172号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爽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172号申请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英,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吴爽。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爽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15.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11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