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赣05**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业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志龙。被执行人周玉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曾志龙、周玉玲支付工资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标的款79403.5元(包括陈国江、陈来刚二案工资及其赔偿金)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鄢平花
审 判 员 陈润根
代理
审判员 肖 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