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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366号

伍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366号

原告:伍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汪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