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366号
原告:伍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汪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