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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858号

余敖章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58号罪犯余敖章,绰号“老鬼”,男,1968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80元。其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余敖章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余敖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的财产刑分文未交,悔罪表现较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敖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