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611号之一
原告:项文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维清。
被告:余显朝。
被告:陈曼。
被告:张斌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文连与被告余显朝、陈曼、张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文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文连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者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