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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611号之一

项文连与余显朝、陈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文连,余显朝,陈曼,张斌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611号之一

原告:项文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维清。

被告:余显朝。

被告:陈曼。

被告:张斌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文连与被告余显朝、陈曼、张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文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项文连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者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