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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418号之一

曾燎与厦门东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燎,厦门东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燎,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厦门东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大楼九层A座。法定代表人方宇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燎与被执行人厦门东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厦湖劳仲案(2016)213号裁决书于2016年6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闽0206执1418号,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厦湖劳仲案(2016)213号裁决书暂未发生法律效力,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曾燎对被执行人厦门东研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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