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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524号之二

刘玉梅与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梅,吴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吴雪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有银行账户并已冻结。经本院询问刘玉梅,亦无法提供吴雪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