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59-2号申请执行人孙兰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乃学斌,男,1978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兰涛与被执行人乃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兰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乃学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兰涛案件款2736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兰涛下落不敏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7363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尹国玉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冶喜成 关注公众号“”